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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烟标 小学生玩烟卡引监管讨论,烟卡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事物?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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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回顾一下烟卡的前世今生,排除那些干扰我们视野的东西,研究一下烟卡的本质是什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和规范它。

和往常一样,我想提前声明一下:这些都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香烟卡是啥?

香烟卡其实就是从香烟盒上剪下来的香烟标签,折成扑克牌大小的卡片(见图)。规则也很简单:一人将自己的香烟卡放在地上,另一人用手轻拍或空中。如果“香烟卡”翻面,获胜者就可以把“香烟卡”拿走。

看到烟卡,老吴想起了小时候常玩的两个游戏:一个是“甩四角”(当地俚语),就是用烟盒的外包装和内包装的锡纸折成长条,交叉叠起来,做成一个方形的玩具。那时候都是软包烟,没有硬包,叠起来很容易,这就是“四角”。然后一个人把“四角”放在地上,另一个人把自己的“四角”用力的扔到地上的“四角”旁边。如果你利用气流把对方的“四角”掀翻,你就赢了比赛,对方的“四角”归你。如果你翻不翻,对方就可以拿起自己的“四角”打已经放在地上的“四角”。双方轮流打,直到有一方获胜。 那时,我的口袋里总是装着厚厚一叠“四角”。

还有一种是玩人像卡,可以自己用火柴盒剪出简单的人像卡,经济条件好的话也可以买。内容五花八门,多是西游记、封神榜、水浒传、杨门女将等小说人物肖像。玩法和香烟卡差不多,把人像卡放在地上,然后用手掌用力击打地面,击打产生的风会把人像卡翻过来,人像卡翻过来就是赢家。

那时候我们玩得很开心,没人觉得有什么大不了的,也没有大人管,最多玩得太累没回家吃饭被打一顿。

烟卡其实就是“四角卡”和“人像卡”的组合。

香烟卡为何如此受欢迎?

其实,老吴认为,烟卡的火爆只是暂时的,不会永远持续下去。

因为它是玩具,它受欢迎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游戏的性质。孩子都是在游戏中长大的,小动物也不例外。游戏是天性,是杀不死的天性。不让他们玩这个,他们就会玩那个;第二,输赢带来的刺激,这是所有孩子游戏的共同特点,不管是电子游戏、竞技游戏,还是其他游戏如跳绳、弹球、陀螺等,有输赢的游戏最有吸引力,这是天性;第三,求新、攀比的心态,小学生对新鲜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别人有的玩,自己也要有,也要玩,自己没有,就会觉得“丢脸”,有别人没有的,就会觉得“没面子”;第四,烟卡容易弄到,方便的话可以自己做,不方便的话可以买,来源广,容易弄到。 更何况现在的小学生哪个没有一点零花钱呢?

小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自我控制能力也比较差,再加上好奇心比较强,烟卡的流行是很自然的。

而经营者对利润的追求、不当营销的诱导,也加剧了烟卡的流行。

香烟卡的优缺点

从玩具角度来说,烟卡本身只不过是一个承载着小学生游戏本质的载体。

事实上,一些家长和社会工作者并不把烟卡当回事,认为这只是一个游戏,没必要大惊小怪。如澎湃新闻就烟卡问题发表评论称:承认孩子玩耍的权利很重要;而新京报则评论称:这是成年人的问题。

从目前反对的观点看,烟牌的危害主要有:一是游戏成瘾,影响学**(什么游戏不影响学**?红色字为作者笔记,下同);二是影响健康。学生经常趴在地上玩“烟牌”,很不卫生(玩弹球不也是趴在地上吗?);三是造成变相赌博。在一些学生中,玩“烟牌”已经超出了游戏层面,正在升级为“赌博”。大家先下注,输的学生要给赢的一方相应数量的“烟牌”,或者直接给现金或其他物品(赌博还是输赢?和烟牌有直接关系吗?);四是游戏过程中过早接触烟草相关内容,可能引发孩子对吸烟的好奇,甚至带来吸烟行为的正面暗示,有可能导致烟民提早衰老(这个确实是一个问题);五是安全问题。 游戏中可能会因为攀比、争吵而发生打架、斗殴(多人参与的游戏会产生此后果)。

事实上,对于目前针对香烟卡的批评,我们似乎可以从不同反对者的角度看到不同的理由:

父母是出于爱而反对,不希望孩子受到伤害或者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校方的??反对是出于安全责任感,孩子在学校上学,要尽到监护义务,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学校难逃责任。

司法部门对此的反对,出于强调监察机关在场的考虑。无论事实如何,也无论是否存在争议,督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出具检察建议,以证明其尽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始终是正确的。但很多建议并没有被深入研究,以指导监察法律的适用。

监管部门反对,是出于免除履行职责责任的考虑。现在不管什么情况,只要发生事件,或者引起社会关注,监管部门首当其冲,没有解释权,所以想尽一切办法找监管处罚的依据。做总比不做好。

香烟卡有什么问题

香烟卡片虽小,但背后体现的教育理念确实值得深思。我们该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我们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教育不允许失败,一旦失败就没有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社会上,教育焦虑其实已经变得很严重,家长的教育焦虑也在影响着孩子的观念。

是培育一朵温室里的花,还是培育一棵经得起风雨的树?理论上,家长都希望是后者,但现实是,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

焦虑就是这样产生的。

游戏不能被禁止,这是规则,我相信家长和社会都不会反对适当的游戏,但什么是健康的游戏?你找不到一个适合所有人的答案。

其实,剥去烟卡的所有表象之后,正如作者在前文中对每一个反对观点之后的评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烟卡不是烟草制品,只不过是一种玩具而已。烟卡唯一的问题在于,上面带有烟草制品的信息,与国家控烟政策导向,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严格控烟政策导向不一致。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宣部、教育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青少年控烟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爱国卫生月、世界无烟日等主题活动,用青少年容易理解、容易接受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广泛宣传烟草烟雾危害,推动青少年无烟环境形成”。

因此,“携带烟草制品信息”才是问题的本质,研究如何规制才是出发点和切入点,不能片面、生搬硬套法律。

如何监管

就烟卡监管而言,小学生自己制作烟卡玩游戏,监管部门无法干预,需要家庭和学校的监督。

监管部门唯一能做的就是对烟卡作为商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管,但这个问题也非常有争议:该如何定性?

首先,我们可以排除将香烟卡归类为受到“商标”和“广告”相关法律的约束。

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卷烟商标必须整体注册,但事实上都是整体注册的。而且,卷烟卡明显不能使用在烟草制品上,不符合商标标识的定义。因此,将印有卷烟品牌名称的卷烟卡归类为“商标标识”显然不妥。

同时,烟卡与烟草制品无关,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能判定为商标侵权。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体、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广告法》只规范介绍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但烟卡属于商品,烟卡制作者、销售者没有推销香烟的意图,因此烟卡的销售不构成广告,更不构成烟草广告。

因此,目前的市场监管部门,包括一些社会法律界人士提出依据商标法、广告法进行监管,其实这是站不住脚的。

没有其他规定吗?

答案是肯定的。经过研究,笔者发现,针对烟卡监管的法律解决方案有两种:

一是运用版权纠纷途径解决问题:前提是烟草名称的字体或组合设计已经申请了版权。如果烟草公司已经为字体设计申请了版权,而烟卡上确实使用了烟草品牌的字体或组合,那么烟卡的印刷者和销售者无疑侵犯了烟草公司的版权。

但事实上,财大气粗的烟草公司并不会主动追究侵犯版权的行为,依靠权利人提起诉讼也基本行不通。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还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广播、电视向公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前提是版权已经成立,因此其适用范围有限。但版权主管部门似乎不太可能主动履行职责。

二是回归玩具本身适用的监管法律。

首先,烟卡并不是需要3C认证的玩具,目前需要取得3C认证的玩具有婴儿车、电动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而烟卡属于纸质玩具,不需要认证,自然不能纳入认证管理。

其次,作为未成年人使用的玩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得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没有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基于国家对青少年吸烟的严格控制政策以及香烟卡片上载有烟草制品信息的事实,将香烟卡片定性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应属实。

有人认为,该规定的前提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笔者认为,即便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应该保证“不得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这才是立法的目的。“身心健康”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一般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会涉及。

但美中不足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规定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从其他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

《产品质量法》强调质量、安全,也不合适。

其实可以考虑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什么是烟标,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许可或者证明的产品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特别规定》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产品,包括除食品外,食用农产品、药品和其他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强调的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香烟卡几乎与它们无关。

因此,在缺乏更好法律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最准确的法律适用是通过版权保护来实施监管。至于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玩具的监管,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定性依然有效,比商标法、广告法的适用更为可靠。

烟卡管控必须联合管理

烟卡管控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等多方力量的参与。监管部门作为政府保护的一种形式应该介入,但其他形式的保护也不容忽视。首先,家庭要成为第一责任人,教育孩子正确看待游戏,防止游戏沉迷。学校要积极引导,配合家庭,提供多种符合青少年游戏天性的更健康的游戏方式。单纯的“禁止”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前所述,监管部门无法监管学生利用废弃烟盒自制玩具的行为。因此,烟卡问题还是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事实上,许多学校也正在采取行动,通过公开信、提案和强调教学纪律等方式来控制香烟卡问题。

其实,没必要对烟卡大惊小怪,对于学生来说,它只不过是一个暂时的玩具,过一段时间就没人玩了。

家长和社会没必要过度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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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什么是烟标 小学生玩烟卡引监管讨论,烟卡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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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烟标 小学生玩烟卡引监管讨论,烟卡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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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回顾一下烟卡的前世今生,排除那些干扰我们视野的东西,研究一下烟卡的本质是什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和规范它。

和往常一样,我想提前声明一下:这些都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香烟卡是啥?

香烟卡其实就是从香烟盒上剪下来的香烟标签,折成扑克牌大小的卡片(见图)。规则也很简单:一人将自己的香烟卡放在地上,另一人用手轻拍或空中。如果“香烟卡”翻面,获胜者就可以把“香烟卡”拿走。

看到烟卡,老吴想起了小时候常玩的两个游戏:一个是“甩四角”(当地俚语),就是用烟盒的外包装和内包装的锡纸折成长条,交叉叠起来,做成一个方形的玩具。那时候都是软包烟,没有硬包,叠起来很容易,这就是“四角”。然后一个人把“四角”放在地上,另一个人把自己的“四角”用力的扔到地上的“四角”旁边。如果你利用气流把对方的“四角”掀翻,你就赢了比赛,对方的“四角”归你。如果你翻不翻,对方就可以拿起自己的“四角”打已经放在地上的“四角”。双方轮流打,直到有一方获胜。 那时,我的口袋里总是装着厚厚一叠“四角”。

还有一种是玩人像卡,可以自己用火柴盒剪出简单的人像卡,经济条件好的话也可以买。内容五花八门,多是西游记、封神榜、水浒传、杨门女将等小说人物肖像。玩法和香烟卡差不多,把人像卡放在地上,然后用手掌用力击打地面,击打产生的风会把人像卡翻过来,人像卡翻过来就是赢家。

那时候我们玩得很开心,没人觉得有什么大不了的,也没有大人管,最多玩得太累没回家吃饭被打一顿。

烟卡其实就是“四角卡”和“人像卡”的组合。

香烟卡为何如此受欢迎?

其实,老吴认为,烟卡的火爆只是暂时的,不会永远持续下去。

因为它是玩具,它受欢迎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游戏的性质。孩子都是在游戏中长大的,小动物也不例外。游戏是天性,是杀不死的天性。不让他们玩这个,他们就会玩那个;第二,输赢带来的刺激,这是所有孩子游戏的共同特点,不管是电子游戏、竞技游戏,还是其他游戏如跳绳、弹球、陀螺等,有输赢的游戏最有吸引力,这是天性;第三,求新、攀比的心态,小学生对新鲜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别人有的玩,自己也要有,也要玩,自己没有,就会觉得“丢脸”,有别人没有的,就会觉得“没面子”;第四,烟卡容易弄到,方便的话可以自己做,不方便的话可以买,来源广,容易弄到。 更何况现在的小学生哪个没有一点零花钱呢?

小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自我控制能力也比较差,再加上好奇心比较强,烟卡的流行是很自然的。

而经营者对利润的追求、不当营销的诱导,也加剧了烟卡的流行。

香烟卡的优缺点

从玩具角度来说,烟卡本身只不过是一个承载着小学生游戏本质的载体。

事实上,一些家长和社会工作者并不把烟卡当回事,认为这只是一个游戏,没必要大惊小怪。如澎湃新闻就烟卡问题发表评论称:承认孩子玩耍的权利很重要;而新京报则评论称:这是成年人的问题。

从目前反对的观点看,烟牌的危害主要有:一是游戏成瘾,影响学**(什么游戏不影响学**?红色字为作者笔记,下同);二是影响健康。学生经常趴在地上玩“烟牌”,很不卫生(玩弹球不也是趴在地上吗?);三是造成变相赌博。在一些学生中,玩“烟牌”已经超出了游戏层面,正在升级为“赌博”。大家先下注,输的学生要给赢的一方相应数量的“烟牌”,或者直接给现金或其他物品(赌博还是输赢?和烟牌有直接关系吗?);四是游戏过程中过早接触烟草相关内容,可能引发孩子对吸烟的好奇,甚至带来吸烟行为的正面暗示,有可能导致烟民提早衰老(这个确实是一个问题);五是安全问题。 游戏中可能会因为攀比、争吵而发生打架、斗殴(多人参与的游戏会产生此后果)。

事实上,对于目前针对香烟卡的批评,我们似乎可以从不同反对者的角度看到不同的理由:

父母是出于爱而反对,不希望孩子受到伤害或者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校方的??反对是出于安全责任感,孩子在学校上学,要尽到监护义务,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学校难逃责任。

司法部门对此的反对,出于强调监察机关在场的考虑。无论事实如何,也无论是否存在争议,督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出具检察建议,以证明其尽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始终是正确的。但很多建议并没有被深入研究,以指导监察法律的适用。

监管部门反对,是出于免除履行职责责任的考虑。现在不管什么情况,只要发生事件,或者引起社会关注,监管部门首当其冲,没有解释权,所以想尽一切办法找监管处罚的依据。做总比不做好。

香烟卡有什么问题

香烟卡片虽小,但背后体现的教育理念确实值得深思。我们该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我们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教育不允许失败,一旦失败就没有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社会上,教育焦虑其实已经变得很严重,家长的教育焦虑也在影响着孩子的观念。

是培育一朵温室里的花,还是培育一棵经得起风雨的树?理论上,家长都希望是后者,但现实是,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

焦虑就是这样产生的。

游戏不能被禁止,这是规则,我相信家长和社会都不会反对适当的游戏,但什么是健康的游戏?你找不到一个适合所有人的答案。

其实,剥去烟卡的所有表象之后,正如作者在前文中对每一个反对观点之后的评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烟卡不是烟草制品,只不过是一种玩具而已。烟卡唯一的问题在于,上面带有烟草制品的信息,与国家控烟政策导向,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严格控烟政策导向不一致。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宣部、教育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青少年控烟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爱国卫生月、世界无烟日等主题活动,用青少年容易理解、容易接受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广泛宣传烟草烟雾危害,推动青少年无烟环境形成”。

因此,“携带烟草制品信息”才是问题的本质,研究如何规制才是出发点和切入点,不能片面、生搬硬套法律。

如何监管

就烟卡监管而言,小学生自己制作烟卡玩游戏,监管部门无法干预,需要家庭和学校的监督。

监管部门唯一能做的就是对烟卡作为商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管,但这个问题也非常有争议:该如何定性?

首先,我们可以排除将香烟卡归类为受到“商标”和“广告”相关法律的约束。

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卷烟商标必须整体注册,但事实上都是整体注册的。而且,卷烟卡明显不能使用在烟草制品上,不符合商标标识的定义。因此,将印有卷烟品牌名称的卷烟卡归类为“商标标识”显然不妥。

同时,烟卡与烟草制品无关,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能判定为商标侵权。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体、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广告法》只规范介绍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但烟卡属于商品,烟卡制作者、销售者没有推销香烟的意图,因此烟卡的销售不构成广告,更不构成烟草广告。

因此,目前的市场监管部门,包括一些社会法律界人士提出依据商标法、广告法进行监管,其实这是站不住脚的。

没有其他规定吗?

答案是肯定的。经过研究,笔者发现,针对烟卡监管的法律解决方案有两种:

一是运用版权纠纷途径解决问题:前提是烟草名称的字体或组合设计已经申请了版权。如果烟草公司已经为字体设计申请了版权,而烟卡上确实使用了烟草品牌的字体或组合,那么烟卡的印刷者和销售者无疑侵犯了烟草公司的版权。

但事实上,财大气粗的烟草公司并不会主动追究侵犯版权的行为,依靠权利人提起诉讼也基本行不通。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还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广播、电视向公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前提是版权已经成立,因此其适用范围有限。但版权主管部门似乎不太可能主动履行职责。

二是回归玩具本身适用的监管法律。

首先,烟卡并不是需要3C认证的玩具,目前需要取得3C认证的玩具有婴儿车、电动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而烟卡属于纸质玩具,不需要认证,自然不能纳入认证管理。

其次,作为未成年人使用的玩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得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没有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基于国家对青少年吸烟的严格控制政策以及香烟卡片上载有烟草制品信息的事实,将香烟卡片定性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应属实。

有人认为,该规定的前提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笔者认为,即便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应该保证“不得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这才是立法的目的。“身心健康”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一般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会涉及。

但美中不足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规定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从其他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

《产品质量法》强调质量、安全,也不合适。

其实可以考虑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什么是烟标,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许可或者证明的产品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特别规定》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产品,包括除食品外,食用农产品、药品和其他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强调的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香烟卡几乎与它们无关。

因此,在缺乏更好法律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最准确的法律适用是通过版权保护来实施监管。至于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玩具的监管,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定性依然有效,比商标法、广告法的适用更为可靠。

烟卡管控必须联合管理

烟卡管控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等多方力量的参与。监管部门作为政府保护的一种形式应该介入,但其他形式的保护也不容忽视。首先,家庭要成为第一责任人,教育孩子正确看待游戏,防止游戏沉迷。学校要积极引导,配合家庭,提供多种符合青少年游戏天性的更健康的游戏方式。单纯的“禁止”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前所述,监管部门无法监管学生利用废弃烟盒自制玩具的行为。因此,烟卡问题还是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事实上,许多学校也正在采取行动,通过公开信、提案和强调教学纪律等方式来控制香烟卡问题。

其实,没必要对烟卡大惊小怪,对于学生来说,它只不过是一个暂时的玩具,过一段时间就没人玩了。

家长和社会没必要过度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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