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时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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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了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交易、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并提供询价交易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编辑本段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该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周一至周五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场开放时间为上午10:00至上午11:30;
下午13:30--15:00;晚上21:--02:30。(周五无深夜交易)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及报价方式
第五
交易产品包括黄金、白银和白金。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包括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个标准等级及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级Ag99.99、Ag星混合大等克99.95。
白金交易品种另行确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产品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产品的标准重量为15公斤银锭。
第八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是经过交易所认证,由提供标准金锭的企业生产,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最小单位为公斤,最低提货数量为6公斤。
第十一条
成交价格为上海交割地点的基准价格。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为0.6%。
仓储费、运输保险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实际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汇率的权利。
编辑本段第四章交易方法
第十任王使占领了胶州三处地方
会员可以选择现场交易或远程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地点进行的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己选择的地点通过通讯网络进行的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以选择通过专线或拨号方式进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和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结算速度,会员填写黄金交割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即可从指定仓库提取黄金。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完成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进行结算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橡胶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交易工具和交易品种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足额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将待售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进行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须按一定比例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须按一定比例将待售黄金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按一定比例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资金。以上资金及黄金比例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尚未上市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异常因素干扰交易价格,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确定价格涨跌幅上限(上限和下限)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可根据董事会决定暂停该产品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九宗罪 让两大势力管车额度
会员通过云天黄金交易系统内的报价窗口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入报价、卖出报价、缺岩现价双向报价。
买入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出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交易所交易时间内持续有效,直至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者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的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订单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与前一笔成交价(cp)的中间价,即:
当bp≥sp≥cp时,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当日第一笔交易的上一笔未烧板成交价(cp)就是昨日危楼最后收盘价。
当一份报价已被部分成交后,剩余部分将继续参与当日交易的撮合和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笔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近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的上涨或者下跌都是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产品当日成交总金额除以当日成交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进行报价后,会员账户中相应金额或者会员报价对应的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相应黄金将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在报价完成之前,会员可以撤回原报价。
会员的取消订单指令只针对原报价中未成交的部分有效,若该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取消订单后,该订单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将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完成后,即可打印交易单。
第二十六条
在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的,其收益的90%可用于当日交易;会员买入黄金的,其收益只能在当日结算完成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用于交易,不能用于本订单规定的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的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交割单。
会员提货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结算、直接结算、净额结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人)必须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足额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人)必须将待售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结算速度办理资金结算,即交易日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中扣除资金,划转至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下一工作日再划转至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仓存”、“择仓提”的交割原则,会员可以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当天收市后,交易所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双方。
第三十三条
成交当日,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可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在交易终端填写黄金交割申请表。也可以根据需要择日填写黄金交割申请表或次日卖出黄金。择日填写黄金交割申请表的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内任意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暂停交易)。
第三十四条
会员填写《提金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即可到指定仓库提金(偏远地区填写《提金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提现有效期限为填写《提金申请表》后第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幅、涨跌幅度、交易量、交易金额。
2.最佳报价分布图:展示每个交易产品的最佳三个买入价和卖出价。
3、实时行情走势图:展示市场最新的交易价格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状况:展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状况。
5. 黄金市场历史信息: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市场统计数据
6、会员基本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本信息。
7.市场公告和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统计自身的交易信息,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该会员的历史交易价格。
2、历史交易量统计:按交易工具、交易种类、买卖方向等统计会员的历史交易量。
3、当日行情统计:统计该会员当日的所有行情。
4.会员交易统计,包括:
(1)实时交易:统计会员实时交易记录
(2)历史交易:统计会员的历史交易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指金融、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交易的活动。其流程如下: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按照代理章程签订代理交易协议。
(2)交易所实行客户代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立账户时,会员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为账户编入号码,每个账户拥有唯一代码,专供该账户使用,不得混合代码交易。
(3)每笔交易均由客户通过委托会员发起。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客户指令执行结果。
(5)处理财务及结算事宜。
第四十条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例向其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费,代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交易业务通过金融会员开展,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记录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处理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吸收的客户存款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用于抵消自己的债务;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客户存款或者擅自使用客户存款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业务、代理业务、会员业务之间不得私下相互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向客户如实提供自己的资信和业务状况,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介绍交易价格等信息,并为客户提供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保证利润。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市代表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更改指令,并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其客户的代理交易行为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黄金交易价格,但会员有权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交易过程中出现操纵市场、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计算机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所无法正常进行交易的;
(2)会员面临清算或者结算危机;
(三)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异常情形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异常情形时,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提现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在宣布出现异常情况和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三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罚则编辑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交易规则对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
2.故意扰乱交易秩序、操纵市场情况;
3、任用未取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业务;
4.违反资金结算、黄金交割相关规定,导致资金结算逾期到账、黄金逾期交割;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者交易费等费用;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
7.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发出通知,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会员会员资格。
交易所除发出警告、通知外,还应当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交易员对会员出现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易所有权暂停或者取消其交易员资格。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重新培训后,方可恢复工作。
被取消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商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