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 广发证券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破坏资本市场秩序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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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宇
利益至上,又一“内幕交易”案曝光!
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产管理运维组工作人员周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并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关联证券交易,共买卖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获利281.3万元。
同时,周某鑫明确陈述周某明及其他亲属从事关联证券交易,买卖股票85只,合计交易金额2600万元,获利46.23万元。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因此,广东证监局对周某实施了“一罚一罚”的处罚,以泄露他人交易行为罪对其处以罚款70万元,罚款总额达633万元。
对此,有券商人士表示老鼠仓,纵观所有“内幕交易”案件,无一不是以“利益”为目的,因此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业内不少证券公司也纷纷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应对内幕交易风险。
例如,安信证券表示,高度重视员工职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内幕交易”风险,如建立完善“敏感信息”及敏感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机制、严控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严控系统权限等。
130只股票以类似方式交易,交易金额超亿元
以往内幕交易、聚合交易多由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或能够直接接触账户交易信息的交易员进行,IT从业人员相对少见。
据悉,周某鑫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职员。
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鑫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自营O32系统)等交易系统维护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实时未公开信息。
广东证监局发现,周某鑫于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频繁登录自营O32系统,获取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2015年9月23日,“周某明”开立了一个证券账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均来自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各自承担。
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的证券账户在同期或稍晚时间内,与广发证券自营88个账户进行类似操作,买卖股票128只,类似交易金额10571.54万元,获利277.05万元。
该账户已于2021年4月19日关闭。
2019年5月20日,“周某1”账户开立,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3月1日,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确表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由周某明实际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期间,该账户与广发证券88个自营账户同时或稍晚以类似方式买卖了85只股票,类似交易金额为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4日,周鑫、周明将交易资金投入该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与广发证券自营账户88同时或稍晚地对两只股票进行了收敛交易,收敛交易金额327.04万元,获利42551.21元。“周某1”证券账户中收敛交易所得的证券均已售出。
经调查发现,周某鑫、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兄弟关系,同时,周某鑫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鑫将广发证券自营88个账户的未公开信息转交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按照周某鑫的决定,利用“周某明”、“周某1”两个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监管罚款633万
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鑫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审理中,周鑫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将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的收敛交易范围作为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范围,同时其具备一定的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是通过自主决策进行的。
此外,2021年1月16日前其对周某明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且其家庭经济困难、行为前后品行良好,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监管部门认为,将发生在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之后的类似交易行为纳入违法交易范围,相应减少类似交易金额及罚没金额。
但监管层并未采纳周鑫的观点,认为部分交易属于自主决策,部分查询交易数据应作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范围,应当给予较轻处罚。
广东证监局表示,周某鑫明知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但仍主动、持续向周某明披露相关信息。至于周某鑫是否、何时知道周某明用谁的账户和资金进行交易,并不影响相关违法行为的成立。
同时,周某鑫利用其因职务特殊性而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处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最终,监管部门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关联证券交易罪,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罚款281.3万元;以明示指使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关联证券交易罪,罚款70万元。将两项违法事实综合考虑,罚没总额近633万元。
多措并举防范“老鼠仓”风险
尽管监管部门不断严厉打击“老鼠仓”案件,开出了不少高额罚款,但仍然有证券从业人员铤而走险,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除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事实上,证券行业针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措施有很多。
例如,安信证券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员工职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老鼠仓”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敏感信息”及敏感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机制。明确将自营和资产管理交易明细、持仓信息等信息纳入敏感信息范畴,要求自营和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需要知道原则和最小化范围原则对敏感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对敏感信息知情人及其可控亲属进行登记,公司对已登记的敏感信息知情人的OA办公系统、办公电话、公司邮箱等所有操作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敏感信息知情人的办公设施具备相应的记录保存功能,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
二是严格管控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公司规定员工不得开立股东账户,并定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核查是否有员工开立股东账户,从根本上杜绝员工违规直接买卖股票的风险。同时,对于自营、资管、投行等敏感业务部门的员工,公司加强对其直系亲属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的报告和管理,定期检查交易流向和持仓情况,并提交股东账户管理报告,持续监控员工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或持有股票、内幕交易、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等行为。
三是严控系统权限。对使用自营、资管、风控系统的人员,包括IT岗位、投管经理、交易员、风控岗位等,实行权限最小化管理,严格控制和审批系统操作权限,定期审核、清理人员权限,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泄露,从源头上降低信息不当流动和利用敏感信息进行“老鼠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