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夫妻档老鼠仓告破,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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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方证券原投资总监、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齐蕾与其丈夫乔卫平利用职务之便,于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买卖股票牟取非法利益案告破。 齐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余万元。
这也是国内首例被破获的“夫妻组”“老鼠仓”案件。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氛围的形成以及监管技术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老鼠仓”会被暴露在阳光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这对夫妇合谋订购了近40台电脑
据了解,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齐蕾利用担任东方证券11001、11002资金账户及股票投资决策管理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获取上述账户的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量等未公开信息。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齐蕾伙同丈夫乔伟平控制、操作“罗某星”、“李某春”、“李某平”、“王某华”4人的证券账户,在齐蕾管理的东方证券自营资金账户之前、同时或稍晚的时间,买卖“永信股份”、“三爱福”、“金地集团”等197只相同股票,交易金额合计6.36亿元。 其中,单向买入趋同交易金额3.92亿元,单向卖出趋同交易金额651万元,双向趋同交易金额1.78亿元,违法获利合计1658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磊、乔卫平的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确认。最终,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齐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乔卫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余万元。
资料显示,齐蕾曾任东方证券投资总监、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其丈夫乔伟平曾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西路证券营业部主管。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齐蕾历任东方证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东方证券自营子账户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等工作。 2015年6月20日,东方证券发布公告称,“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王国斌先生关于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报告和齐蕾女士关于辞去公司首席投资官职务的报告。上述辞呈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二人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此后,齐蕾再未露面。
据介绍,该案线索来源于深交所《异常波动快报》。根据深交所提供的线索,调查组在进场前已基本锁定东方证券自营业务部。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前往上海南站路东方证券总部及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将齐磊、乔卫平带走调查。证监会办案人员透露,齐磊夫妇分工明确,乔卫平主要负责下单。尤其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二人逃避调查的意图更加明显,齐磊在出差期间下单次数有限。 乔卫平一方面利用担任营业部主管职务之便,通过热点自助、大客户室电脑下单;另一方面,指使他人在其朋友担任总经理的证券营业部下单,企图扰乱监管部门的监管,割断账户与自身的联系。
此外,在证监会行政调查期间,齐蕾夫妇未积极配合调查,并试图将账户交易行为嫁祸给他人,以切断与齐蕾的联系。证监会调查组在调查中查明并证明,乔伟平为逃避调查,曾使用营业部近40台电脑,包括多台办公电脑下单。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人员透露,齐磊、乔卫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指派亲友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及公诉机关建议退赔的罚金共计人民币3315.67万元。
7月1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责令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整改决定。公告显示,经查,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四大问题:一是投研管理内控薄弱,个别基金的投资操作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规定;二是交易头寸管理控制不严,多次发生可用基金头寸透支问题;三是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部分投研人员未向公司如实报送直系亲属证券投资信息,存在投研人员交易时间长期不上交手机的情况;四是通讯工具管理弱化,内控体系缺乏对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定期抽查,未监控员工使用外部邮箱情况,电话录音未覆盖全体员工。 上海证监局责令东方证券限期改正。
大数据打击“老鼠仓” 露出真面目
公开资料显示,监管部门查处“老鼠仓”所依赖的技术,主要是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数字化审计”技术。这项技术主要是沪深交易所的监控系统,这套监控系统拥有强大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实时报警功能,可以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表现进行追踪和判断。
随着“数字审计”技术不断升级,监管发现、举报案件线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大大提高。
此前,在7月7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近年来“老鼠仓”执法情况。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开展“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99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及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对25名金融资产管理从业人员作出刑事判决,证监会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强调,目前“老鼠仓”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和获利数额大,长期严重损害客户利益,案件已从基金行业蔓延至保险资管、托管银行等。
证监会办案人员指出,相较于资管部门,证券公司自营部门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无论是设备管理还是监控追溯,当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自营部门管理的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考核只注重投资业绩,对合规教育和内控投入重视不够。
需多措并举防控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查处“老鼠仓”的技术手段在不断升级,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老鼠仓,违法成本较低,现有的监管和惩戒措施对“老鼠仓”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有限。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老鼠仓”正式写入刑法,按照内幕交易罪量刑。相比美国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从早年查处的“老鼠仓”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此外,虽然部分“老鼠仓”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部分“老鼠仓”案件最终以“缓刑”而非“实刑”收场,其中不乏涉案金额巨大、市场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不赚不赚,早涨不涨”,相对较轻的处罚手段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妄图以小博大。
此外,专家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承担起一线责任,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和措施,如在投资交易处安装摄像头、录音、记录交易信息、鼓励员工相互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案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发起人“已离职”或属于“个人行为”等借口回应公众,而应帮助广大因“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权。
分析人士表示,仅靠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原则性规定还远远不够,整治“内幕交易”问题仍需立法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共同优化相关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