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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方证券资管掌舵人齐蕾因老鼠仓案被判刑,两年多未露面

2024-06-05 04:08: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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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ID:)记者近日独家获悉,齐磊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

2015年6月20日,东方证券发布公告称,“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王国斌先生关于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报告和齐蕾女士关于辞去公司首席投资官职务的报告。上述辞呈自公司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辞任后,上述二人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此后两年多时间,齐磊的行踪一直是个谜,从未在公开场合露面,直到她和丈夫因涉嫌“内幕交易”案受到严惩,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但在巨额利润面前,仍有一些人不惜违法、铤而走险。随着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氛围的形成以及监管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鼠仓”会被暴露在阳光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审查:

丈夫和妻子合谋设下陷阱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站着一对夫妻:齐蕾和她的丈夫乔卫平。

齐磊

齐蕾,1971年出生于上海,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首席投资官、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担任自营交易部负责人10年,在券商自营业务领域久负盛名。其被指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涉案金额6.36亿元,违法获利1657万元。

乔卫平

乔卫平也是上海人,比齐磊大7岁,曾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西路证券营业部主管,在本案中,作为共犯,也被指控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齐磊历任东方证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负责东方证券自营子账户管理及股票投资决策。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齐蕾利用负责东方证券11001、11002自营账户及股票投资决策管理的职务便利,获取上述账户的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量等未公开信息。

检察官

起诉书称,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齐蕾及其丈夫乔卫平控制、操作“罗某星”、“李某春”、“李某平”、“王某华”四人的证券账户,在与齐蕾管理的东方证券自营账户同时或稍晚的时间,买卖“永信股份”、“三爱福”、“金地集团”等197只相同股票,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3939万元。

其中,单向买入收敛交易金额.27元,单向卖出收敛交易金额.27元,双向收敛交易金额.85元,违法获利合计.97元。

发现:大数据

数字化审计“抓老鼠”

区别于以往主要依靠报告、现场检查的监管手段,国泰君安资管人士表示,目前监管机构采用的以“大数据分析”为主的“数字化审计”技术不断升级,案件线索发现和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大幅提升。监管部门引入“大数据分析”查处“老鼠仓”的成效有目共睹。

此外,该人士强调,近年来,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在查处“内幕交易”方面建立了协作配合、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的监管联动机制,这些举措对准确发现、严厉惩处“内幕交易”行为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透露:“该案件的线索来源于深交所的《异常波动快报》。根据深交所的线索,调查组在进场前就已经基本锁定了东方证券自营业务部。”

公开资料显示,监管部门的“大数据”主要是沪深交易所的监控系统,这套监控系统具备“大数据”分析能力,并具备实时报警等功能,主要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表现进行追踪和研判。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与其他内幕交易的“一次性交易”不同,齐磊夫妇等“老鼠仓”犯罪嫌疑人一般交易频率高、持续时间长,其留下的交易痕迹更容易被大数据监控系统分析发现。

侦破:行刑队终于获得关键证据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本案中,齐蕾与丈夫乔卫平长期从事内幕交易,乔卫平2000年以前曾任申万宏源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后因不明原因调任挂职主管),熟悉证券交易手段,采用各种手段逃避调查。”证监会办案人员介绍。

齐蕾与丈夫分工明确,乔卫平主要负责下单交易,尤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二人逃避调查的意图更加明显,齐蕾在出差期间下单次数有限。

乔卫平一方面利用自己担任营业部主管的职务之便,通过热点自助下单、贵宾室电脑下单;另一方面,指使他人在其朋友担任总经理的券商营业部下单,企图扰乱监管,割断账户与自身的联系。

此外,齐磊夫妇在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阶段,并未积极配合调查,并试图将账户交易事宜嫁祸给他人,以割裂与齐磊的联系。

殊不知,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调查组已克服重重困难,锁定并查明乔卫平曾使用过近40台电脑,而为了逃避调查,乔卫平还曾使用多台营业部办公电脑下单。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同时,我们还调取了大量客观资料和证据,在排除乔卫平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下单的可能后,成功锁定了齐磊与该账户的关联,这也是2009年之后齐磊为数不多的直接下单案例之一。”证监会办案人员补充道。

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到东方证券总部、大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站路证券营业部,将齐磊、乔卫平带走调查。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队侦查员

“齐磊夫妇首次被带到公安机关受审时,尚有侥幸心理,并未交代犯罪事实。我们通过交易异常分析、股票收敛对比,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的核实,成功突破了二人的心理防线。”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透露,事后,齐磊、乔卫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亲属、朋友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及公诉机关建议缴纳的罚款,共计1.94万元。

办案人员强调,虚拟世界的犯罪行为会留下痕迹,希望其他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会失去从轻量刑的情节,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审判: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本案是证券资管人员“老鼠仓”的典型案例。虽然近年来查处的“老鼠仓”案件中,涉案人员经常借用亲朋好友的证券账户,但夫妻二人均为深耕证券行业多年的高层人员,其家人直接参与股票账户操作的情况并不多见。由此可见,涉案主体已从原来的基金经理、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研究员、基金交易员等人员蔓延至证券公司资管领域,并已涉及相关高管。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齐磊夫妇都是从业多年的证券行业资深人员,虽然知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但认为这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乃至大资管行业,片面认为券商自营交易不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所以才心存侥幸。”证监会办案人员强调,本案当事人作为资深人员,年收入达数百万元,其违法动机无非是受托管理业务逐利导致的道德风险,心存侥幸也是诱因之一。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现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已构成刑事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明确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可见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老鼠仓”犯罪的决心。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齐磊、乔卫平指控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确认。齐磊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余万元。

警告:需要采取多项措施

预防和解决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指出,相较于资管部门,证券公司自营部门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无论是设备管理还是监控追溯,当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自营部门管理的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考核只注重投资业绩,对合规教育和内控投入重视不够。

国泰君安资管人士表示,虽然查处“老鼠仓”的技术手段在不断升级,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违法成本较低,现有的监管处罚措施对“老鼠仓”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有限。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老鼠仓”正式写入刑法,按照内幕交易罪量刑。相比美国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从早年查处的“老鼠仓”案件来看,司法部门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此外,虽然部分“老鼠仓”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部分“老鼠仓”案件最终以“缓刑”而非“实刑”收场,其中不乏涉案金额巨大、市场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不赚不赚,早涨不涨”,相对较轻的处罚手段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妄图以小博大。

此外,该人士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承担起一线责任,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和措施,如在投资交易处安装摄像头、录音、记录交易信息、鼓励员工相互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案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发起人“已离职”或属于“个人行为”等借口回应公众,而要帮助广大因“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权。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仅靠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原则性规定还远远不够,整治“内幕交易”问题仍需立法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共同努力优化相关法制环境。

第一老鼠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老鼠仓”规定相匹配的司法解释。虽然《刑法修正案(七)》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量刑依据,但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明确给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考虑到“两高”目前正在起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从交易量、获利(或避免损失)等方面尝试性地判定何为“情节严重”。同时,建议明确“明示或者暗示”的认定标准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此外,鉴于“老鼠仓”罪的危害性较大,且近年来此类犯罪频发,建议适当提高“老鼠仓”罪的最高刑罚,量刑时加重处罚,增加违法成本,震慑犯罪分子。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监管机制。针对违法手段变化较快的特点,不断强化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识别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数据筛查、监管部门检查执法、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合力,使监管合力和手段长效化、常态化。

第三,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监管环境外,整治“老鼠仓”还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对员工特别是投研人员的执业行为、员工证券投资、移动通讯设备和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网络信息交流工具的使用,以及上网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让员工的执业行为“有据可查”。

此外,还应强化员工合规意识,组织开展各类合规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法律监管知识、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规范进行培训和合规考试,强化投研人员遵规守法、保持良好职业道德的意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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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原东方证券资管掌舵人齐蕾因老鼠仓案被判刑,两年多未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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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方证券资管掌舵人齐蕾因老鼠仓案被判刑,两年多未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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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ID:)记者近日独家获悉,齐磊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

2015年6月20日,东方证券发布公告称,“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王国斌先生关于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报告和齐蕾女士关于辞去公司首席投资官职务的报告。上述辞呈自公司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辞任后,上述二人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此后两年多时间,齐磊的行踪一直是个谜,从未在公开场合露面,直到她和丈夫因涉嫌“内幕交易”案受到严惩,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但在巨额利润面前,仍有一些人不惜违法、铤而走险。随着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氛围的形成以及监管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鼠仓”会被暴露在阳光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审查:

丈夫和妻子合谋设下陷阱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站着一对夫妻:齐蕾和她的丈夫乔卫平。

齐磊

齐蕾,1971年出生于上海,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首席投资官、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担任自营交易部负责人10年,在券商自营业务领域久负盛名。其被指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涉案金额6.36亿元,违法获利1657万元。

乔卫平

乔卫平也是上海人,比齐磊大7岁,曾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西路证券营业部主管,在本案中,作为共犯,也被指控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齐磊历任东方证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负责东方证券自营子账户管理及股票投资决策。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齐蕾利用负责东方证券11001、11002自营账户及股票投资决策管理的职务便利,获取上述账户的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量等未公开信息。

检察官

起诉书称,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齐蕾及其丈夫乔卫平控制、操作“罗某星”、“李某春”、“李某平”、“王某华”四人的证券账户,在与齐蕾管理的东方证券自营账户同时或稍晚的时间,买卖“永信股份”、“三爱福”、“金地集团”等197只相同股票,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3939万元。

其中,单向买入收敛交易金额.27元,单向卖出收敛交易金额.27元,双向收敛交易金额.85元,违法获利合计.97元。

发现:大数据

数字化审计“抓老鼠”

区别于以往主要依靠报告、现场检查的监管手段,国泰君安资管人士表示,目前监管机构采用的以“大数据分析”为主的“数字化审计”技术不断升级,案件线索发现和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大幅提升。监管部门引入“大数据分析”查处“老鼠仓”的成效有目共睹。

此外,该人士强调,近年来,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在查处“内幕交易”方面建立了协作配合、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的监管联动机制,这些举措对准确发现、严厉惩处“内幕交易”行为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透露:“该案件的线索来源于深交所的《异常波动快报》。根据深交所的线索,调查组在进场前就已经基本锁定了东方证券自营业务部。”

公开资料显示,监管部门的“大数据”主要是沪深交易所的监控系统,这套监控系统具备“大数据”分析能力,并具备实时报警等功能,主要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表现进行追踪和研判。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与其他内幕交易的“一次性交易”不同,齐磊夫妇等“老鼠仓”犯罪嫌疑人一般交易频率高、持续时间长,其留下的交易痕迹更容易被大数据监控系统分析发现。

侦破:行刑队终于获得关键证据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本案中,齐蕾与丈夫乔卫平长期从事内幕交易,乔卫平2000年以前曾任申万宏源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后因不明原因调任挂职主管),熟悉证券交易手段,采用各种手段逃避调查。”证监会办案人员介绍。

齐蕾与丈夫分工明确,乔卫平主要负责下单交易,尤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二人逃避调查的意图更加明显,齐蕾在出差期间下单次数有限。

乔卫平一方面利用自己担任营业部主管的职务之便,通过热点自助下单、贵宾室电脑下单;另一方面,指使他人在其朋友担任总经理的券商营业部下单,企图扰乱监管,割断账户与自身的联系。

此外,齐磊夫妇在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阶段,并未积极配合调查,并试图将账户交易事宜嫁祸给他人,以割裂与齐磊的联系。

殊不知,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调查组已克服重重困难,锁定并查明乔卫平曾使用过近40台电脑,而为了逃避调查,乔卫平还曾使用多台营业部办公电脑下单。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同时,我们还调取了大量客观资料和证据,在排除乔卫平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下单的可能后,成功锁定了齐磊与该账户的关联,这也是2009年之后齐磊为数不多的直接下单案例之一。”证监会办案人员补充道。

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到东方证券总部、大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站路证券营业部,将齐磊、乔卫平带走调查。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队侦查员

“齐磊夫妇首次被带到公安机关受审时,尚有侥幸心理,并未交代犯罪事实。我们通过交易异常分析、股票收敛对比,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的核实,成功突破了二人的心理防线。”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透露,事后,齐磊、乔卫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亲属、朋友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及公诉机关建议缴纳的罚款,共计1.94万元。

办案人员强调,虚拟世界的犯罪行为会留下痕迹,希望其他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会失去从轻量刑的情节,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审判: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本案是证券资管人员“老鼠仓”的典型案例。虽然近年来查处的“老鼠仓”案件中,涉案人员经常借用亲朋好友的证券账户,但夫妻二人均为深耕证券行业多年的高层人员,其家人直接参与股票账户操作的情况并不多见。由此可见,涉案主体已从原来的基金经理、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研究员、基金交易员等人员蔓延至证券公司资管领域,并已涉及相关高管。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齐磊夫妇都是从业多年的证券行业资深人员,虽然知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但认为这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乃至大资管行业,片面认为券商自营交易不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所以才心存侥幸。”证监会办案人员强调,本案当事人作为资深人员,年收入达数百万元,其违法动机无非是受托管理业务逐利导致的道德风险,心存侥幸也是诱因之一。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现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已构成刑事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明确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可见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老鼠仓”犯罪的决心。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齐磊、乔卫平指控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确认。齐磊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余万元。

警告:需要采取多项措施

预防和解决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指出,相较于资管部门,证券公司自营部门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无论是设备管理还是监控追溯,当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自营部门管理的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考核只注重投资业绩,对合规教育和内控投入重视不够。

国泰君安资管人士表示,虽然查处“老鼠仓”的技术手段在不断升级,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违法成本较低,现有的监管处罚措施对“老鼠仓”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有限。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老鼠仓”正式写入刑法,按照内幕交易罪量刑。相比美国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从早年查处的“老鼠仓”案件来看,司法部门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此外,虽然部分“老鼠仓”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部分“老鼠仓”案件最终以“缓刑”而非“实刑”收场,其中不乏涉案金额巨大、市场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不赚不赚,早涨不涨”,相对较轻的处罚手段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妄图以小博大。

此外,该人士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承担起一线责任,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和措施,如在投资交易处安装摄像头、录音、记录交易信息、鼓励员工相互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案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发起人“已离职”或属于“个人行为”等借口回应公众,而要帮助广大因“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权。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仅靠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原则性规定还远远不够,整治“内幕交易”问题仍需立法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共同努力优化相关法制环境。

第一老鼠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老鼠仓”规定相匹配的司法解释。虽然《刑法修正案(七)》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量刑依据,但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明确给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考虑到“两高”目前正在起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从交易量、获利(或避免损失)等方面尝试性地判定何为“情节严重”。同时,建议明确“明示或者暗示”的认定标准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此外,鉴于“老鼠仓”罪的危害性较大,且近年来此类犯罪频发,建议适当提高“老鼠仓”罪的最高刑罚,量刑时加重处罚,增加违法成本,震慑犯罪分子。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监管机制。针对违法手段变化较快的特点,不断强化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识别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数据筛查、监管部门检查执法、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合力,使监管合力和手段长效化、常态化。

第三,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监管环境外,整治“老鼠仓”还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对员工特别是投研人员的执业行为、员工证券投资、移动通讯设备和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网络信息交流工具的使用,以及上网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让员工的执业行为“有据可查”。

此外,还应强化员工合规意识,组织开展各类合规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法律监管知识、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规范进行培训和合规考试,强化投研人员遵规守法、保持良好职业道德的意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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